江西:擅自占用、转让、租赁人防工程拟最高罚3万
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可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西2号楼四楼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36)。
地下交通干线、过街隧道
兼顾人防要求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军队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战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主要用于平时使用同时又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擅自占用人防工程最高罚3万元
《办法》提出,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拆除、封填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管理者不与使用者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不对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下交通干线、过街隧道
兼顾人防要求
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军队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平时由建设或者使用单位进行管理,战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主要用于平时使用同时又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擅自占用人防工程最高罚3万元
《办法》提出,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拆除、封填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规定,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资者、管理者不与使用者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不对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该决定不仅明确了人防工程非法使用的惩罚制度,也明确规定了人防设备包括通风方式信号灯箱、人防呼叫按钮、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人防插座箱等设备的管理责任,使设备能够得到更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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